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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碧波、李洪吹等4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左碧波,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101930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务工,住汉川市新堰镇三合村三合8号,201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洪吹,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78121414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经商,住汉川市新河镇红卫村6-347,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1月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务农,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务工,住**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碧波、李洪吹、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 年11月份,因被告人左碧波的堂弟左某某调戏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女朋友张某乙,左碧波出面调解但拒绝道歉,陈某某与左碧波约定打架斗殴。2009年11月24日11时许,在**市**镇**桥附近,陈某某邀约的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等人和左碧波邀约的被告人李洪吹等双方各二十余人持砍刀、鱼叉、棍子等凶器斗殴,致左碧波、肖某某等人受伤,鄂 K*****号小轿车被砸坏。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碧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鄂K*****小轿车损失价值为437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车辆受损照片、受伤人员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住院病历、协议等物证、书证;2.伤情鉴定、物价鉴定等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陈某某、谢某某、但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孙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左碧波、李洪吹、张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碧波、李洪吹、张某甲、周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20年6月11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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