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左诗琪,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8日至12月23日,经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以组织卖淫罪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诗琪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左诗琪伙同赵某某(已起诉)、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园等地组织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11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左诗琪于2019年5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卖淫账本照片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诗琪的供述;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诗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诗琪为牟私利,组织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诗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洁婷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左诗琪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手机10部,账本1本。
7.(1)冻结左诗琪建设银行账号621700001********,冻结期限: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余额为486691.66元。
(2)冻结白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2846238********,冻结期限: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余额为5830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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