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857号
被告人左青,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组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青、郑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代某某、刘某某、包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左青、郑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代某某、刘某某、包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浙江链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肆发展非法网络高利借贷活动,为逃避侦查分别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盱眙市、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注册成立不同的分公司,分别由王某甲、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经营义乌兆煌公司负责客服,罗某某(另案处理)经营义乌达亨贸易有限公司,黄某甲、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经营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江苏省盱眙县各分公司,积极招收汪某甲、方某某、黄某乙、汪某乙、董某某、吴某甲(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左青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诈骗、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赵某某实际控制的浙江链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开发“阿尔法”、“富贵舟”、“抱金砖”、“放心贷”等各种手机放贷APP(下文详列),运用网络、短信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借款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ID密码等个人信息。同时在APP操作过程设置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放款,并设置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前期通过王某甲实际控制的义乌兆煌公司和罗某某实际控制的义乌达亨贸易有限公司,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25%至30%的高额“砍头息”,还款期限为7日。之后,由黄某甲实际控制的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盱眙各分公司负责催收借款,通过话务员“推荐”,引诱借款人续借,并收取每7天30%的高额续期费、每日3%的高额逾期费;对逾期或无力偿还的借款人,则采用电话轰炸借款人、爆通讯录、锁定苹果手机ID等滋扰手段追讨借款及所谓的服务费、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其中,黄某甲先后在安徽池州、江苏盱眙、浙江义乌等地注册公司进行电话催收工作,负责为浙江链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套路贷”APP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义乌鲲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注册成立,租用义乌市神州路251号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易某某园区3号3、4楼为公司办公场所。黄某甲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总监,下设初催、复催、终催组及稽查组,有催收、400售后话务员、稽查人员共百余人。方某某、汪某甲、黄某乙、汪某乙、董某某、沈某某、吴某甲(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左青等人为催收组长,朱某某(另案处理)为稽查及400售后组组长。被告人左青组有组员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吴某甲组有组员被告人代某某、刘某某、包某某、郑某甲、杨某某等人。催收、稽查及400售后组在明知放贷APP前期放贷过程中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后期由初催租、复催组、终催组催收人员分别在借款人到期3天内、第4天到第10天,第11天到第14天陆续以“爆通讯录”威胁、打电话骚扰借款人及亲友、锁定苹果ID等各种滋扰手段进行催收,并引诱借款人续期,积极协助放贷APP以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每个催收话务员平均每日使用“金鸿”网络电话系统给每个客户及其亲友至少拨打10通以上。同时,该犯罪集团通过稽查组人员稽查催收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话术”规避政府打击、上班纪律,在催收过程中发挥一定积极作用。
一、赵某某团伙涉及的放贷APP平台数据如下: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阿尔法”APP平台总共放款2.3480亿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8041亿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2660亿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1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5439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80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19万元以上。“阿尔法”APP平台诈骗总既遂1.37亿元以上。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艾洛维”APP平台总共放款780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58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41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149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9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3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万元以上。“艾洛维”APP平台诈骗总既遂422万元以上。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抱金砖1”APP平台总共放款3.4352亿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554亿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2751亿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81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797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69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162万元以上。“抱金砖1”APP平台诈骗总既遂1.655亿元以上。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8日,“抱金砖2”APP平台总共放款3.4322亿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8015亿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1021亿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9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630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472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8万元以上。“抱金砖2”APP平台诈骗总既遂1.7087亿元以上。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放心贷”APP平台总共放款835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43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0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39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78万元以上。“放心贷”APP平台诈骗总既遂250万元以上。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富贵舟”APP平台总共放款5667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20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26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46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245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72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0万元以上。“富贵舟”APP平台诈骗总既遂2848万元以上。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7日,“海螺”APP平台总共放款3781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65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19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83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212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48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63万元以上。“海螺”APP平台诈骗总既遂1745万元以上。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及时雨”APP平台总共放款10589 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876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136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4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82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28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341万元以上。“及时雨”APP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5069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889万元以上,总既遂8959万元以上。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借了发”APP平台总共放款3.8416亿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3702亿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5299亿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262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71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53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43万元以上。“借了发”APP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7665亿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422万元以上,总既遂2.1087亿元以上。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卡卡西”APP平台总共放款4076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08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16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7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99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9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03万元以上。“卡卡西”APP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695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700万元以上,总既遂2395万元以上。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9日,“玲珑心”APP平台总共放款704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3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0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1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8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3万元以上。“玲珑心”APP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33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196万元以上,总既遂330万元以上。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趣蚂蚁”APP平台总共放款1704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773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58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81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93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98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万元以上。“趣蚂蚁”APP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1010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296万元以上,总既遂1307万元以上。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闪电花花”APP平台总共放款1.6950亿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3556亿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0167亿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282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339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54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647万元以上。“闪电花花”APP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8671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3496万元以上,总既遂1.2167亿元以上。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9日,“圣女果”APP平台总共放款2533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26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886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27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89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9万元以上。“圣女果”APP平台诈骗已还款既遂部分596万元以上,未还款既遂部分631万元以上,总既遂1227万元以上。
总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虞某某、万某某(均乐清籍)、马某某、吴某乙等人总既遂金额10.0124亿元以上。
2个人参与事实
被告人左青于2017年8月加入犯罪集团,系催收组长,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15.4万元以上;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8月加入犯罪集团,系催收客服,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7万元以上;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6月加入犯罪集团,系催收客服,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8.4万元以上;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1月份加入犯罪集团,系催收客服,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4.9万元以上,已退赃4.9万元;
被告人代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加入犯罪集团,系催收客服,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4.9万元以上,已退赃4.9万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7年10月份加入犯罪集团,系催收客服,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14万元以上,已退赃14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加入犯罪集团,系催收客服,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2.1万元以上,已退赃2.1万元;
被告人包某某于2019年3月加入犯罪集团,系催收客服,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2.1万元以上,已退赃2.1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加入犯罪集团,系催收客服,明知公司放贷存在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情况仍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2.1万元以上,已退赃2.1万元。
2019年7月30日11时某某,公安侦查人员在浙江省义乌市神州路251号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易某某园区义乌鲲宇电子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左青、郑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代某某、刘某某、包某某、杨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罪犯档案、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虞某某、万某某、马某某、吴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青、郑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代某某、刘某某、包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黄某甲、赵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青、郑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代某某、刘某某、包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青、郑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代某某、刘某某、包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青、郑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代某某、刘某某、包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左青、郑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代某某、刘某某、包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青、郑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代某某、刘某某、包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青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代某某、郑某甲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包某某、杨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某某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左青、郑某甲、林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代某某、刘某某 、包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拾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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