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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鹏飞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左鹏飞,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左鹏飞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7年7月2日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4月9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6月1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2月18日被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释放。被告人左鹏飞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左鹏飞在昆山市玉山镇枫景路美高美宾馆门口附近路边,趁被害人加某某醉酒睡觉之机,从被害人的裤子口袋内扒窃VIVO X30 5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62元。赃物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左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左鹏飞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VIVO牌X30 5G手机、人民币(照片)等物证;

2.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左鹏飞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鹏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鹏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金林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左鹏飞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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