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巨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室,因其母亲王某乙与孙某某的冲突,与孙某某的儿子王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巨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甲面部,致被害人王某甲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巨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胡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巨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京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51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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