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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时许被告人巨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红星美凯龙广场中瑞影城附近丰巢快递柜旁发现一辆小牛牌TDR05Z型白色电动车未上防盗锁,遂起意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推行至台江区浦西村16号楼下杂物间内藏匿。被害人郑某某通过电动车定位器找到该车后报警,民警到场后查获涉案被盗的电动车。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被盗小牛牌TDR05Z型电动车价值为5761元人民币。被告人巨某某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丽萍

检察员:黄丽琴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巨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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