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736号
被告人巨江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生地甘肃省张掖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巨江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5日至7月3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9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4日至8月18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巨江江于2017年间,伙同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街**号**中心**座**室等地,以**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等项目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被告人巨江江于2015年间,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场**号楼**层等地,以**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等项目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被告人巨江江于2018年11月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检查站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巨江江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投资人对巨江江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江江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巨江江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平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巨江江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5册;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账户,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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