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开封市**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春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巩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任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开封市**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春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任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王某甲(另案处理),出资搭建“中深投国际期货交易平台”、“中金期货平台”、“烁诚控股”、“中鑫控股”、“佰川国际”、“汇通宝期货平台”等虚假期货平台,这些平台平与国家期货交易所对接,客户入金后,所入资金通过这些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通道直接转入王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中,而没有进入期货交易所的客户备用金专用账户。这些平台可以在后台进行操控,被告人在后台可以任意改变期货行情走势,借此让客户资金爆仓,同时还可以任意调整手续费比例,用畸高的手续费蚕食客户资金。被告人为这些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通道有:**天下、**支付、**支付、**商贸、郑州**文化传媒公司、**商贸公司、**服装商行、京东支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支付宝-新郑市孟庄镇**百货商店”、“支付宝-郑州市惠济区**建材行”、“特约-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金宝”、“鼓楼区**黄金饼店”、“**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宝-福永**文具店”、“支付宝-**综合商行”、“支付宝-**餐饮店”、“**科技公司”、“福永**文具店”、“支付宝-**综合商行”、“支付宝-深圳市龙岗区**服装厂”、“支付宝-新安**贸易商行”、“支付宝-林州市开元区**五金店”、“支付宝-林州市开元区**五金店”等。
王某甲总揽财务,手中控制刘某甲,平安银行卡、雷某甲,建设银行卡、刘某乙,平安银行卡、张某甲,建设银行卡、王某乙,建设银行卡、王某丙,建设银行卡、高某某,建设银行卡。所有平台的非法收入均转入这些卡中,再由王某甲按照各个公司的业绩往下分配。
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甲等人成立多个公司做为掩护。
王某甲出资伙同候某某、武某某组建西安康智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某某为法人。候某某为老板,武某某为经理。候某某在网上联系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苏某某(另案处理)制作“中深投国际期货交易中心”的网页将虚假期货软件下载二维码挂在网页上并在网页上展示虚构的公司资质。
王某甲、候某某、武某某以“西安康智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为“中深投”招募代理商,巩某某通过其表弟武某某的介绍,为中深投作推广,通过网络认识了孙某某,巩某某将该平台代理权下放给了孙某某,孙某某将代理权下放给了王某丁,王某丁利用“中深投期货平台”诈骗被害人付某某93万元。
2018年1月初,王某丁伙同曾在期货公司工作过的梅某某,由梅某某窃取公司内客户信息交给王某丁,王某丁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联系到被害人付某某,以期货分析师(赵**)的身份指导被害人付某某在虚假的期货软件上为其开户,付某某分16笔向虚假的平台投资934000元人民币,实际资金流入刘某甲(另案处理)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王某丁通过指导被害人付某某在虚假平台购买与K线图走势相反国际期货白银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付某某投资亏损,让被害人付某某误以为自己为投资失败。诈骗得手后王某丁分得赃款395188元人民币、梅某某分得赃款235000元人民币、孙某某分得赃款39000元、其余由巩某某、王某甲、候某某、武某某等人分得。武某某分得20000元。巩某某获利112630元。
2017年10月24日,王某甲出资10万元,以王某丙为法人成立了“西安盛祺祥软件有限公司”,地址是西安市未央区万达广场3号**室,使用“中金平台”、“中鑫软件”、“百川国际”从事非法炒外汇,员工包括:回某某、朱某某、陈某某。
2018年2月,公司搬到华帝金座13楼**室。依然炒外汇。
2018年4月底,公司又搬到华帝金座14楼**室。公司员工回某某、朱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公司改名为西安星耀有限公司,依然用这几个平台炒外汇。王某丙从2018年三月份开始做业务。
2018年6月10日左右,公司搬到华帝金座25楼**室。公司改名为陕西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周某甲。这时公司改用汇通宝期货平台了。公司的老板是王某甲,法人是周某甲。任某某是经理。王某丙是主管负责业务,带的组员有回某某、王某戊、贾某某、颜某某(颜某某);朱某某也是主管,他的组员有张某乙、李某某、刘某丙、马某某、雷某乙、周某乙、雷某丙、邹某某、汪某某。肖某某是人事。
“中金平台”、“中鑫控股”、“佰川国际”、“汇通宝期货平台”都是王某甲掌控的非法、虚假的期货平台。这些平台不与国家正规的期货交易系统对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指定账户让客户转账入金,将客户入金直接转到王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再通过后台操控让客户爆仓,将投入的资金全部亏损。
“中鑫控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科技有限公司”、“**商贸”、“支付宝-福永**文具店”、“支付宝-**综合商行”、“支付宝-**餐饮店”。
“佰川国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金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该诈骗犯罪集团诈骗的流程是,先让员工以股票、期货玩家的虚假身份到全国各地的股票群、彩票群、赌博群去拉客户,称自己炒期货在老师的指导下挣到钱了。然后把有投资意向的客户推给“老师”。任某某的身份是老师。老师把客户拉到公司建立的微信群里。公司建立了“欧汇**群”、“股海淘金十群”等若干个微信群,员工都在群里,身份是炒期货的客户。任某某在群里身份是老师,微信名“涅槃”,朱某某在群里身份是老师,微信名“博弈”。所有人都在群里互动,营造一种大家在老师的指导下炒期货挣到钱的假相,以骗取客户对老师的信任。然后老师再对客户进行单独指导。同时任某某、王某丙、朱某某等人在期货平台的后台对期货行情走势进行控制。
王某丙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王某甲进行资金的流转,并帮助王某甲取钱、发钱、转账。
朱某某于2018年5月份,利用微信小号“缘来是你”以股友身份添加被害人沈某某好友,然后朱某某又冒充期货分析老师利用微信“涅槃”指导被害人进行投资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沈某某资金36万元。王某甲、任某某、朱某某均获得诈骗钱款。跟沈某某联系的被告人有五个,微信名叫大智若愚(身份未确定)自称是股民,微信名[财神]龙博(身份未确定)自称是股票讲解老师,是大智若愚推荐的,微信名叫甜甜(身份未确定)的自称是[财神]龙博的助理,是[财神]龙博推荐的。微信名缘来是你(朱某某)自称股民,微信名涅槃老师(任某某)是缘来是你推荐的。投资期间由老师对沈某某进行指导。
2018年5月10日,李某某用“憧憬”的微信名,以股友的身份加被害人干某某好友,并向其推荐开始在欧汇中鑫平台投资,然后将被害人推荐给任某某。任某某冒充期货分析师利用微信指导被害人投资交易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资金25万元。
2018年4月,微信名“Angela敏”(身份未确定,另一个微信号“听听雨落”)的人以股友的身份通过微信加被害人胡某某好友,向其推荐佰川国际期货平台,后将胡某某推荐给“涅槃老师”(任某某),任某某将胡某某拉入到“欧汇操作十六群”,任某某向其鼓吹,跟着自己操作,年收益保证至少有30%-45%,并听从任某某的指挥的,将投资的钱打到指定的账户。先后共向任某某指定的账户,打入资金11万元,最后损失9.3万元。
在上述诈骗犯罪事实发生期间,回某某、张某乙均在职,并明知该犯罪集团的诈骗行为依然为该犯罪集团拉客户、周某乙、颜某某入职较晚,在该诈骗集团更改期货平台后,在明知是诈骗集团的情况下依然为该犯罪集团拉客户。
该诈骗犯罪集团共诈骗70.3万元。王某丙、任某某按公司的获利进行分红,朱某某按下面的组员的业绩分红。任某某获利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巩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西安亨瑞隆商贸有限公司工资表、西安盛祺祥公司2017年9-11月工资表、王某丙与王某甲聊天记录、王某丙与王某甲聊天记录、培训老师交流群界面、银行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王某丙、候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巩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虚假期货交易平台,以欺诈手段诱导客户投资,控制投资盈亏,使被受害人误以为自己投资亏损,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属于以投资期货为名义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犁潮
检察官助理:王宇垚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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