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974号
被告人巩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3********,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市莲池区三丰路粮油市场***粮油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学府胡同***号院***栋***单元***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村***区***号。
上列二被告人2019年7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许某某(不起诉)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路粮油市场,托被告人巩某某办理假户口本、假房产证,以解决其子在保师附小上学问题,并提供了其妻、子身份信息及办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同月,魏某某(不起诉)找到被告人石某某,让其帮忙办理孩子上学所需假户口本和假房产证,被告人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巩某某办理假证,并提供了魏某某及其子身份信息。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巩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制作假证的常某某(现在逃),将上述身份信息及费用人民币600元通过微信转至常某某,伪造了加盖河北省公安厅、保定市公安局永华中路派出所印章的户口本二本、加盖保定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屋登记专用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二本。
2019年5月初,康某某(不起诉)找到被告人石某某,托其帮忙办理孩子上学所需假户口本和假房产证,被告人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巩某某办理假证,并提供了康某某爱人及其子身份信息。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巩某某将上述身份信息及费用人民币300元通过微信转至常某某,伪造了加盖河北省公安厅、保定市公安局永华中路派出所公章的户口本一本,加盖保定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屋登记专用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石某某非法制造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旭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学府胡同***号院***栋***单元***号;被告人石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款物清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