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83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镇**村**区**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汝阳县**乡。2014年10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郭某甲、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巩某某、郭某甲、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巩某某因老板翟某某的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广州)有限公司存在纠纷,遂其提前租住了被害人王某某所在的本区南村镇**小区**栋1103房观察被害人的出行规律并在被害人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等。2019 年12月10日,被告人巩某某在掌握被害人王某某出行规律情况下纠集被告人郭某甲、高某某、李某某(另处理)等人去到上述被告人巩某某租住的1103房守候被害人回家。当日22时许,被告人巩某某、郭某甲、高某某等人提前去到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该小区**栋15楼楼梯间隐藏等待,见被害人返回15楼准备进入1501室内时,被告人巩某某、郭某甲、高某某等人冲出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在被害人王某某躲入室内情况下,被告人巩某某、郭某甲、高某某等人强行进入上述住宅,暴力胁迫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协议,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脸部、嘴角及右小腿等处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时被害人王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将被告人巩某某的左手拇指咬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巩某某、郭某甲、高某某等人因将车辆钥匙遗漏在被害人家中而步行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巩某某返回上述**小区停车场取车时被抓获;同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区旧水坑村附近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同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茅岗路将被告人郭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郭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郭某甲、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巩某某、郭某甲、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巩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郭某甲、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宫 瑞
检察官助理:莫蓝蓝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巩某某、郭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卷8册、光盘1册4张。
3.依法扣押的GPS定位器、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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