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87********,汉族,大学文化,宁夏吴忠市人,个体劳动者,家住吴忠市利通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吴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9********,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吴忠市人,个体劳动者,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吴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巩某某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吴忠市利通区境内,通过微信以4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只陆龟当宠物饲养于家中。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巩某某非法收购的动物为苏卡达陆龟,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元。
2、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吴忠市利通区境内,委托被告人巩某某通过微信以7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只陆龟当宠物饲****。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巩某某非法收购的动物为红腿陆龟,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元。
3、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吴忠市利通区境内,委托被告人巩某某通过微信以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只陆龟当宠物饲养于家中,后该陆龟因病死亡。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巩某某非法收购的动物为豹纹陆龟,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元。
4、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巩某某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吴忠市利通区境内,通过微信以4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只陆龟当宠物饲养于家中,后该陆龟因病死亡。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巩某某非法收购的动物为豹纹陆龟,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电子数据;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陈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陈某甲在第2起、第3起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巩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巩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巩某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四只,价值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只,价值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鹤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巩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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