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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90****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身份证号码62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甘肃省甘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821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巩某某驾驶牌号为甘E*****农用三轮车载着其姨夫谢某某,从清水县**镇**村出发准备去清水县城拉柴油,当车辆行驶至清水县**公路**三岔路口准备左转弯时,车上副驾驶谢某某脚下的油桶甩出,谢某某低头拉油桶时也跟着甩出,巩某某踩刹车准备停车时,车辆发生侧翻,将二人压在车下,造成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随即依法提取了巩某某的血液备检。

经甘肃省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的巩某某(实验室检材编号:070382831G)血液中乙醇含量未检出。

经清水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事故由巩某某负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

经甘肃省中泰司法鉴定所[2019]病鉴字第0702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谢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胸部重要器官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19】第19070LX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车辆的鉴定意见,经鉴定:1、经鉴定,牌号为甘E*****号三轮汽车的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2、经鉴定,牌号为甘E*****号三轮汽车的转向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3、经鉴定,牌号为甘E*****号三轮汽车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范围为45km/h-47.8km/h。

案发后,被告人巩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562785.00元(大写:伍拾陆万贰仟柒佰捌拾伍元整),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省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2份;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份;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保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甘谷县**镇**村**组**巷**号。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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