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巩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新沂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巩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巩某某酒后驾驶苏AV****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沂市大桥路与新华路交叉路口地段等红绿灯时,因睡着停车阻碍交通,被依法带至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接受处理。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6m g/100 ml。
被告人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