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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市**镇**村**号,现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持证驾驶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李某某,行驶至高区天津路东发老年公寓门前处时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经认定,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巩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3.22毫克/100毫升。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巩某某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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