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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0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居民,户籍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西安市灞桥区**街道**小区**号楼**室。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巩某某酒后驾驶陕A****J小型轿车,沿本市长安区长兴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兴北路与西部大道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巩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63mg/100ml。被告人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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