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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9********,汉族,阳泉市郊区人,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阳泉市开发区**楼**单元**号。2019年6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巩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同事韩某某,沿阳泉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右转弯进入该小区路段时,与**小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由陈某甲驾驶的晋C****8号小型轿车相遇肇事,致巩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巩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21时44分许,在阳煤集团总医院对巩某某抽取血液并送鉴定机构。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69mg/100ml。巩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 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2.证人证言:民警王某某、陈某乙证言、陈某甲、韩某某、苏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巩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巩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俊

检察官助理:郭钰莹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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