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6〕236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0日23时30分,被告人巩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海马牌越野车从武都区东江一号路东方之夜KTV出发驶往城关镇隍庙街,在行驶至东江彩虹桥时,被执勤民警查处,发现巩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3mg/100mg,经四川省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巩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力
2016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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