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1131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 1989年*月3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104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西安**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路中段***区*8号楼***室。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时48分,被告人巩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保时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城西路工人文化宫门口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巩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6.2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巩某某拘役一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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