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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4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巩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南区北门处,因小区保安徐某某拦住其妻子夏某甲检查出入证,被告人巩某某酒后借故生非,推搡徐某某,并将随后赶到的董某某打伤,致董某某头皮挫伤、面部挫伤、颈部挫伤、额骨骨折、鼻区多发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巩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房间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北京**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园疫情期间出入证(南区)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周某某、夏某甲、靳某某、夏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董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磊

2020年6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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