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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55********,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巩某某之子巩某甲因事故离世。巩某某获得其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下同)52万元后,拒不支付其儿媳李某某、孙子巩某乙应得的赔偿款,被起诉至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8日,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决巩某某返还李某某、巩某乙271454.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及报告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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