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住武都区**镇**街**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将该案上报陇南市人民检察院,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巩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在位于武都区中山街文庙巷的出租屋内,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巩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推倒在床,先持家里一把浅色木纹木凳朝张某某头部砸去,后又拿起家里的菜刀,将张某某头部、手部砍伤,之后巩某某又持木凳将自己的头部砸伤,后被周围邻居制止并送往医院救治。经广元九龙骨科医院诊断:张某某左腕、左手开放性外伤: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腕手舟骨骨折、左腕头状骨骨折、左拇、示、中指指骨骨折、左腕部、拇指、示指关节脱位、左腕部、拇指、示指关节囊、韧带损伤、左腕、左手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右手开放性外伤:拇、中、环、小指伸指肌腱断裂、拇指关节囊、韧带损伤、右手血管、神经损伤、第4指蹼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头部多处刀砍伤:左枕骨外板骨折、左枕部头皮血肿并积气;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室外血迹、室内物证木板上、酒瓶瓶口的可疑斑迹中检出的STR分型,与巩某某血样在D5S818共18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38×1022;送检的现场提取的菜刀刀刃、刀把上的可疑斑迹、物证毛发上的疑似血迹、木凳零件上的疑似血迹、室内血迹、室内床单上的疑似血迹与张某某血样在D5S818共18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05×1024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故意杀人(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