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6〕952号
被告人巩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大众巷**号。2016年3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3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9日15时许,一周姓女子(姓名不详)与张某某电话联系买卖毒品事宜,后周姓女子指使被告人巩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小区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巩某某处查获其欲出售的海洛因共计0.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无视刑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燕昕
助理检察员:许 娟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1. 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2. 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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