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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过失破坏军事通信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8〕757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巩某某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1月8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12月7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9时许,在邳州市赵墩镇徐海路北侧赵墩供电站路边,被告人巩某某操作挖掘机实施挖沟排水作业时,未对施工现场标有“下有国防光缆”等警示标志进行查看,擅自施工将该处地下军、民用光缆挖断,导致中国人民解放军重要军事通信中断、一级、二级网通信中断5小时30分钟、本地网、乡镇网通信中断7小时30分钟,本地网通信受影响用户达73641户,给中国电信股份公司邳州分公司造成损失238万余元。

当日,被告人巩某某主动到邳州市公安局赵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因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军事通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巩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8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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