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巩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顺县**镇**街**巷**号,暂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里**号,无业。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追逃,2019年2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抓获,201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2月14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009年2月,被告人巩某甲和逯某某对共同经营的“月亮湾洗浴”进行扩建修缮,为获得扩建资金,巩某甲以其亲友、逯某某以其本人及其亲友郝某甲、郝某某等人名义向和顺县喂马信用社贷款共计169.2万元,逯某某以武某某的名义向喂马信用社贷款20万元。为继续获取经营资金及偿还之前的贷款,巩某甲以他人名义向信用社提供伪造虚假贷款资料骗取贷款,给喂马信用社、牛川信用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5.9万元,本息合计共欠491.721万元。
一、2009年7月3日,被告人巩某甲伪造郭某某的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为郭某某信息,照片为巩某乙)、房产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伪造杨某某的结婚证,提供虚假收入证明,与其侄儿巩某乙和杨某某一起到和顺县牛川信用社,让巩某乙以郭某某的名义作为借款人、杨某某为担保人向牛川信用社贷款18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巩某甲又让巩某乙、杨某某到牛川信用社办理展期手续,展期至2011年5月20日。2010年12月30日被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担保人杨某某的工资卡扣除本金6000元。2011年9月30日,巩某甲让巩某乙、杨某某到牛川信用社办理“转贷”,贷款17.4万元。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20日被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担保人杨某某的工资卡分别扣除本金6000元、9000元。2012年11月26日,逯某某联系武某某与巩某乙一起到牛川信用社办理“转贷”手续,由逯某某提供**村委会关于武某某房产价值的虚假证明,贷款金额15.9万元。2013年11月20日,逯某某联系武某某与巩某乙一起到牛川信用社办理“转贷”手续,贷款金额15.9万元。截至2017年8月27日,结欠贷款本金15.9万元、利息9.537万元,本息共计25.437万元。
二、2010年9月29日,逯某某使用伪造的贷款资料向喂马信用社贷款200万元,被告人巩某甲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逯某某提供担保,所贷款项200万元用于归还其他到期贷款,贷款期限三年。截至2018年11月7日,结欠本金200万元、利息223.584万元,本息共计423.584万元。
三、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巩某甲诱骗巩某某帮其向喂马信用社贷款,向喂马信用社提供虚假的贷款人收入证明,骗取喂马信用社20万元贷款,期限二年。截至2018年10月31日,结欠本金20万元、利息22.7万元,本息共计4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申请书、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复印件、贷款本息收回凭证等;2.证人巩某乙、郭某某、巩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甲编造虚假项目,提供伪造虚假贷款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赵风林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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