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44号
被告人巫催轮,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催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9时许,成某某驾驶租得的粤R06****号牌小车搭载被告人巫催轮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花园小区,接着,巫催轮步行去到该小区六座楼顶,经攀爬进入到*座**房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接着,巫催轮去到该**房客厅南侧阳台,扯开该处东南侧的隐形防盗网后,经攀爬去到被害人冯某某的*座**房住宅阳台外,扯开该处的隐形防盗网后进入该住宅,巫催轮在该住宅内盗得四套美琳迷迩颜美容产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00元)后离开现场。
2020年7月22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内抓获被告人巫催轮。破案后,上述赃物已起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美琳迷迩颜美容产品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巫催轮的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催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催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催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巫催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璘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巫催轮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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