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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创贩卖毒品案)_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巫创(绰号波儿),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单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于202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9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巫创与购毒人员杨某某联系买卖毒品,杨某某向被告人巫创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巫创至重庆市璧山区**城**栋**单元**房间内,向杨某某贩卖疑似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两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易完成后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城**栋**单元**房间内茶几上搜出被告人巫创贩卖给杨某某的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经称重净重0.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二包,经称重净重分别为0.34克、0.0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巫创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中提取的1、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巫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给他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巫创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扣押、提取、封存、称重、检材提取等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巫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巫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巫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雄英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巫创现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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