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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宇东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巫宇东,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办事处****号国土局。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宇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巫宇东趁人不备,将珠海市金湾区**镇**村**百货商店收银台柜子内的人民币2530元钱款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指认照片、图片制作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巫宇东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巫某某的证言;5.搜查、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宇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宇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巫宇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宇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郭俊

检察官助理 邓文睿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 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卷、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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