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巫宾梨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巫宾梨,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街**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因患*****于2018年9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经两次传唤均未到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宾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巫宾梨在郴州市香雪路江西瓦罐店内趁店老板熊某某在为其煮粉之际,将被害人熊某某放在前台抽屉内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和116元现金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320元。

2020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巫宾梨在郴州市人民东路中国电信对面阿卷数码店,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维修操作台上的一台苹果牌7PLUS型手机(32G)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牌7PLUS型手机(32G)的价格认定为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巫宾梨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手机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等;2、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熊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巫宾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郴北价认定【2018】133号;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辨认、检查笔录等;7、电子证据: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宾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宾梨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巫宾梨具有盗窃两次,盗窃共计人民币6036元;累犯;吸食毒品;坦白;被盗一台手机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巫宾梨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良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巫宾梨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