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巫成祥,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3********,汉族,文盲,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无业。被告人巫成祥2018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6日因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刑满释放。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巫成祥因涉嫌盗窃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邻水县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成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巫成祥窜至邻水县丰禾镇正兴街164号附近的路边,将受害人钟某某电动三轮车的六个塔瓦牌6-DZF-20蓄电池盗走,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六个蓄电池价值471元。
2.2020年8月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巫成祥窜至邻水县丰禾镇新民巷附近的路边,将受害人包某某电动三轮车的五个南都牌6-EvF-32蓄电池盗走,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个,蓄电池价值125元。
3.2020年8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巫成祥窜至邻水县丰禾镇民兴路北段168号附近的路边,将受害人王某某电动三轮车的5个海宝牌6-EVF-34、5个擎天柱牌6-DZM-20蓄电池盗走,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十个蓄电池价值1896元。
4.209O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巫成祥窜至邻水县丰禾镇和平大道新转盘附近的路边,将受害人熊某某电动三轮车的五个超威牌6-EⅤF-45蓄电池盗走,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个蓄电池价值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成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成祥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成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巫成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成祥认罪认罚,并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巫成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磊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
3.起诉书八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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