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巫扬吉(绰号“小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3********,汉族,福建省宁化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厦门市集美区**路**巷**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3********,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号**期**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1********,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广场**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扬吉、周某某、石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台湾男子“阿文”与被告人巫扬吉联系,欲以人民币1200元每张的价格向其购买一些银行卡,且要求每张银行卡和手机号绑定、开通网银及U盾、转账不低于一百万等条件。巫扬吉与被告人周某某商议,除出售本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外,由周某某与被告人石某某联系,向其购买银行卡。石某某以人民币300元每张的价格向李某某收购4张银行卡、向向某某收购2张银行卡后,以人民币1200元/张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巫扬吉。巫扬吉、周某某将本人各2张与购买自石某某处的6张共计10张银行卡一起出售给“阿文”。后因购买自石某某处的其中两张银行卡没有办理U盾,“阿文”未收购,巫扬吉和周某某随后将该2张银行卡退还给石某某。巫扬吉收取了“阿文”向其支付的9600元好处费后,通过微信向周某某支付2000元、向石某某支付4800元。
2019年10月9日,马某某被人冒充公安以马某某的银行帐号涉嫌洗黑钱为由骗走人民币54500元钱。马某某报案后,民警通过侦查发现马某某被骗的54500元钱是前后分四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李某某开户的银行卡号为62122641000********的工商银行卡上,而该银行卡就是被告人巫扬吉、周某某、石某某购买自李某某的银行卡中的一张。
2019年12月2日、12月19日,被告人巫扬吉、周某某、石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巫扬吉、周某某、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通信息及转账记录、涉毒犯罪人员记录(巫扬吉)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巫扬吉、周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扬吉、周某某、石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张,均系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巫扬吉、石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巫扬吉、石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巫扬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人巫扬吉具有累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巫扬吉、周某某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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