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60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巫某某与在逃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情况不详)约定,张某甲以每张600元的价格向巫某某收购银行卡。2019年8月9日,巫某某在深圳建设银行濠景支行办理了一张某乙银行卡(卡号:6217007200088******)和U盾,后卖给张某甲。2019年8月19日左右,巫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582000046******,与建行卡有可疑资金交易)、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4000060******)卖给张某甲。
2019年12月21日,被害人黄某恺在办理网络贷款时被诈骗11031.89元,其中5000元汇入巫某某的建设银行卡。
经查,上述建设银行卡自开户后交易资金明显异常。自2019年8月13日至12月22日总计出入账约580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巷 *号*楼抓获被告人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贩卖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臻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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