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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邱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镇**村出租房。因犯盗窃罪,2006年被广东省清远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5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0年** 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5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巫某某伙同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B0****的银白色宝马车从崇义县城来到上犹县城,于凌晨3 时许在上犹县东山镇文锦路高兴酒楼对面的巷子内盗窃车牌为赣BS****白色豪江牌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由巫某某将摩托车连接线重新接好启动摩托车,并由邱某某驾驶离开现场,巫某某驾驶宝马车一同行驶至上犹县东山镇中稍高速路口的一空地上。紧接着,巫某某、邱某某驾驶赣B0****汽车返回来到上犹县东山镇马元路健友大药房巷子内的居民楼下,由巫某某采用同样手段盗窃车牌为赣BS****白色望江牌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由邱某某驾驶摩托车,巫某某驾驶宝马车来到放赣BS****白色豪江牌摩托车的地方。巫某某把宝马汽车放好后,巫某某驾驶赣BS****摩托车、邱某某驾驶赣BS****摩托车沿着赣丰线往崇义县城行驶,途中,巫某某、邱某某各自将摩托车上的遮雨棚扔掉,将车里的雨衣、眼镜、头盔以及将车牌折断后丢弃,而后回到崇义县城。次日上午,巫某某、邱某某坐班车来到上犹县东山镇中稍将宝马汽车开回到崇义县城。2020年9月4日16时,巫某某驾驶赣B0**** 的银白色宝马车再次来到上犹县东山镇南河湖游玩时被上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9月4日21时30分,民警在崇义县横水镇中营村出租房将邱某某抓获归案。

经上犹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赣BS****摩托车、赣BS****摩托车价格认定标的公开市场零售价格分别为人民6582.40元和5062.40元。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赣BS****摩托车、赣BS****摩托车已依法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曾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重新犯罪,应酌定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盛安

检察官助理:赖  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各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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