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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339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安徽省固镇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巫某某驾驶皖******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违反禁令标志的情况下,沿蚌埠市凤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碰撞到沿凤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路口的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无号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并碾轧曹某某,致其当场死亡,车辆受损。被告人巫某某随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2020年6月23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双下肢重度碾压伤死亡。2020年7月21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事故发生时,皖******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前部与无号牌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身体发生接触碰撞,随后,皖******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车轮与无号牌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及其驾驶人发生接触碾轧;2、被鉴定的皖******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14-17km/h。2020年7月30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巫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巫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情详情、车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事故认定书、身份材料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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