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翟某某通过他人联系上熊某某(另案处理),委托熊某某为其办理从新疆迁移户口到成都的事情,并先行支付给熊某某2万元的费用。熊某某联系上周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周某某为翟某某办理迁移户口事宜。周某某又联系上被告人巫某某共同为翟某某办理户口迁移。巫某某伪造了产权人为翟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后,于2019年11月27日上午安排翟某某到成都高新区**镇办证大厅办理落户,但因假证上面积不符合落户条件而未成功。当日中午,巫某某再次找人伪造了产权人为翟某某、监证字第20140888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到假证后,巫某某等人再次安排翟某某进入成都高新区**镇办证大厅办理落户,工作人员审查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为假后报警。
2020年1月7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将巫某某挡获归案。到案后,巫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巫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巫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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