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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巫立海巫某某,男,1977年3月28日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703285930362132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银坑镇岩前村27号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立海巫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巫立海巫某某未经商标许可人允许,在其向丁美敏丁某某租用的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横坂村开元路79号晋江市**镇**村**路**号租房内生产假冒“足力健”注册商标的女士运动鞋。2018年12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陈埭镇横坂村开元路79号晋江市**镇**村**路**号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巫立海巫某某,并当场查获假冒“足力健”注册商标的女士运动鞋成品鞋1360双、印有“足力健”商标标识的鞋底610双以及鞋面28双、鞋舌251双、中底片520双,冲刀7只、针车一台。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足力健”注册商标的女士运动鞋1360双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66640元,且以上假冒运动鞋经检验耐折性能结果均不符合GB/T15107-2013合格品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足力健”注册商标的女士运动鞋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家庭情况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丁美敏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巫立海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中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

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立海巫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立海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巫立海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叁份;

6.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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