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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址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巫某某因偷越国境被瑞丽市公安局**边境派出所行政处罚。同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巫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中国南伞口岸入境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当场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检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从中国南伞口岸入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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