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巫某某在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后,于同日11时35分,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车架号:hsv2017*******,发动机号:152QMI1*******)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蒋某某)行至青田县船高线**公里**米(**村)路段,与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K10****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巫某某、蒋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巫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后被告人巫某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ml(120mg/100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 mg/ml。经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巫某某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被告人巫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辆系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盗抢车信息公安网查询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丽医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356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青公司鉴[2020]9013号司法鉴定书、温汽学[2019]青车检60号温州汽车工程学会车辆鉴定意见书、第33112112019000006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伤,负事故次要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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