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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现住惠东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市场亲戚家喝酒,21日时许,被告人巫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FC****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市场往惠东县平山街道糖锅山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巫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尧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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