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桂G****5号的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一同回家,其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北路维林大道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巫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后民警将巫某某带至来宾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封存送检。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巫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02mg/100ml。归案后,巫某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会顺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五十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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