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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惠州市大亚湾**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委会**村**组,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4日19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和朋友在惠阳区高尔夫球路一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三两40度洋酒。饭后,被告人巫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其粤L8****号牌小车从饭店出来,往大亚湾区西区方向行驶,行驶到大亚湾区龙山五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6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到三和医院抽血化验。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巫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7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健雄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栋**房,联系电话1382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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