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镇**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巫某某酒后驾驶宁A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宁县第五中学门前路段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由秦某某驾驶的宁C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刮蹭。后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虎金平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宁县**镇**村。
2.随案移送诉讼卷壹册。
3.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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