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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时49分许,交警在惠阳区**街道办**馆门前路段排查时,发现被告人巫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P6S****的小型轿车,面色通红,酒味浓烈。经检验被告人巫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6.0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酒精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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