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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6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泸州市纳溪区**********单元****号。1983年8月26日,巫某某因盗窃被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劳动教养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巫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蓝安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豪安.城市之光”售楼部处右转时,因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与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川E*****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巫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巫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巫某某在未被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巫某某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谢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

2.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复印件;

3.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办理领车手续通知书、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车辆投保记录、购车收据复印件;

5.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照片、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卡口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前科查询证明、收容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

8.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9.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0.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有劳动教养处罚记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巫某某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谢某某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兰

2021年1月1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封。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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