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巫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8********,汉族,初中,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龙仙镇**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巫某某在县城自己经营的饭店里陪客人喝了一些酒。凌晨时分,饭店打烊后,巫某某驾驶小汽车(号牌:粤FAX****)载着丈夫何某某往周陂镇礤下方向行驶,途经周陂兰花场路段时汽车碰撞到路边的反光柱,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为了获得保险理赔,巫某某找人前来顶包,后因保险理赔员报警,遂案发。交通民警现场对巫某某进行呼气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后将其带至周陂卫生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视其为自首;友能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0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 《认某某具结书》、《认某某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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