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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巫兴赞,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兴赞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被告人巫兴赞和殷某某(已故)合伙开发位于阳西县织镇**村委会**村一块祖上留下的土地,巫兴赞提供土地,殷某某提供资金10万元,后双方从中开发出14条屋地,巫兴赞堂兄弟分得6条,剩下8条由巫兴赞与殷某某共同出售。期间,殷某某让巫兴赞签订5份空白契约书、收据等协议材料,殷某某于2015年陆续将其中7条屋地卖给了刘某某、郑某某、关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殷某某收取了刘某某等五人的购地款76.5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巫兴赞明知殷某某已将他们共同开发的7条屋地出售,在其出售完全部土地后仍谎称其在**村委会**村有屋地出售,引诱被害人骆某某等20多人与其签订购地协议,承诺2018年中秋前后交付屋地,并收取骆某某等人的购地款共计269.6万元,后巫兴赞将骗取的购地款用于澳门赌博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卓来证言;4.被害人骆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兴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269.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19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巫兴赞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换押证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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