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巫某某与朋友饮酒吃饭后到惠东县安墩镇**温泉度假村开房唱歌,度假村前台服务员要求巫提供身份证件并先交费,巫不依遂与前台发生争吵,后巫的朋友见状便主动交费和提供身份证登记,服务员这才给巫等人开房。上到二楼KTV房后,巫觉得很失颜面,于是借酒意把消防灭火器甩在地上,导致灭火器内的干粉喷出污染到墙纸(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24元)并引起报警器鸣响,接着巫某某下到一楼准备离开。与此同时,度假村工作人员何某某、饶某某、赖某甲、徐某某等人查明情况后赶至度假村一楼草坪处找到巫某某,让巫不要离开等待公安到场处理,但巫某某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执,巫对何某某等人实施推搡、抓咬等行为,导致何某某、赖某乙、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均属轻微伤),而巫本人亦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2020年1月7日,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巫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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