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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120号

被告人巫某甲 ,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镇**村**号。2019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巫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红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7日由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人巫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月9日,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1民初19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巫某甲及其经营的中某某大涌镇兴纺线行支付张某红货款人民币161456元某某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人巫某甲在判决生效后未予履行。2018年4月16日,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红的申请,决定对上述民事判决执行立案,并先后向被告人巫某甲的户籍地、大涌镇兴纺线行经营场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巫某甲在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的情况下,与其父亲巫某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大涌镇南文某某东坑(大涌公安分局职工合建房C幢201房)以远低于房产计税价格低价转让给巫某乙,并于同年7月4日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证书,从而导致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无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致使法院上述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作案后被告人巫某甲逃离中某某,后于2019年6月1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О一九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巫某甲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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