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25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居委***路。因犯抢夺罪于1995年9月27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8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巫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蕉田**花园**号楼小店饮酒发生口角,随后巫某某拿了一根木棍将郭某某打伤。经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同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巫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