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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污染环境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巫某某向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村民丘某甲,租用了位于该村一山坳的土地(地名**窝粪基屈),后在该山地上挖掘了加工池和储水池,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渗漏和污染治理措施的情况下,通过熔炼、添加化学品浸泡方式提炼金属,任由污染物向周边自然渗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19年1月10日,该非法金属提炼加工点被清远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查获和取缔。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即时对现场生产废水和周边地表水进行了取样,经过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取样监测,该非法金属提炼点4#加工池主要污染因子总铜为1.54×103mg/L,总锌为1.71×103mg/L,总镍为922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以下简称排放限值)的3079倍、859倍、924倍; 2#加工池主要污染因子总铜为8.14×103mg/L,总锌为1.11×103mg/L,总镍为325mg/L,分别超过排放限值的16279倍、554倍、324倍;储水池主要污染因子总铜为13.1mg/L,总镍为6.34mg/L,分别超过排放限值的25.2倍、5.34倍;1#加工池主要污染因子总铜为120mg/L,总锌为50.2mg/L,总镍为41.1mg/L,分别超过排放限值的119倍、24.1倍、40.1倍;场地排渠积水主要污染因子总铜为899mg/L,总锌为1403mg/L,总镍为174mg/L,分别超过排放限值的1797倍、69倍、173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吴某某、温某甲、丘某甲、丘某乙、陈某某、陶某某、温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秀莉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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