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83号
被告人巫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乡**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巫某某与被害人卢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不合,由卢某甲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2018年2月8日,经普宁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卢某甲给予巫某某一次性 经济帮助人民币24000元。
2020年6月11日6时某甲,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普宁市池尾街道松柏岭村新德里63号卢某甲的老某某中,手持一把菜刀和一把剪刀,要卢某甲给予赔偿,并扬言要砍死卢某甲及其家人。
2020年06月11日10时某乙,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普宁市池尾街道松柏岭村新德里63号卢某甲的老某某中,手持菜刀和水果刀,要卢某甲给予赔偿,并扬言要砍死卢某甲及其家人。
2020年06月12日6时某乙,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普宁市池尾街道松柏岭村榕树里145号卢某甲的家门口,手持四把水果刀,扬言要砍死卢某甲及其家人,后将门口的两个花盘推倒砸坏。
2020年06月12日20时某乙,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普宁市池尾街道松柏岭村榕树里145号卢某甲的家门口,手持菜刀,扬言要砍死卢某甲及其家人,后在场的卢某甲、卢某戊协等人合力控制被告人巫某某,在控制过程中,被告人巫某某持菜刀划伤卢某戊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某某、情况说明;2.证人卢某甲、卢某乙珍、卢某丙群、卢晓某某、卢某丁平、邱某某色的证言;3. 卢某戊协的陈述;4.现场照片;5. 被告人巫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巫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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